东海大桥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东海大桥危险货物运输管理,预防火灾、爆炸、污染或中毒等事故的发生,确保东海大桥安全,根据消防、道路交通、民用爆炸品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进入东海大桥的企业、车辆及驾驶员、押运员,必须遵守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》、《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》及本暂行办法。
军事危险货物运输不适用本暂行办法。
第三条 禁止运输下列危险货物的车辆进入东海大桥:
1 第 1.1 类、 1.2 类,非集装箱运输的第 1.3 类、 1.4 类、 1.5 类、 1.6 类;
2 易燃、助燃、受压压缩或液化气体槽车及可移动罐柜;
3 第 3 类易燃液体(包装类 I )槽车;
4 有机过氧化物。
第四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选择东海大桥车辆通行低峰时段进入。
高温季节,当日气象预报最高气温在 30 ℃ 以上的,从 10 时至 16 时禁止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进入东海大桥。
第五条 确需运输剧毒化学品、放射性物品进入东海大桥的,应当提前 48 小时,分别向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交通或治安部门申报,在取得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》及《放射性物品准运证》后,方可进入东海大桥。
第六条 确需集装箱运输第 1.3 类、 1.4 类、 1.5 类、 1.6 类爆炸品进入东海大桥的,应当提前 48 小时,向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消防部门申报,在取得《爆炸物品运输证》后,方可进入东海大桥。
第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进入东海大桥的企业、车辆除持证运输外,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1 按批准的数量、规定时间、车速、行进路线行驶;
2 运输企业具有道路运输企业二级资质。其中,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道路运输的,具有上述资质必须达三年(含本数)以上;
(凡达到上述要求的运输企业应向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备案)
3 车辆配备 GPS 卫星导航系统。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必须是牵引功率在 228 千瓦( 310 匹马力)以上、载重吨位在 25 吨以上、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一级标准的专用集装箱车辆。
4 车辆配备两具 四公斤 干粉灭火器。
5 集装箱卡车驾驶员具有两年以上的安全运输经历。
第八条 在运输过程中,发生火灾、爆炸、污染或中毒等事故的,驾驶员、押运员应立即报警,并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,采取相应的施救措施。
第九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》、《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予以处罚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上海港公安局
二○○五年十一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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